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71號聲請人 林怡君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聲請人 林勇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鳴珊 間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1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一八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
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怡君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庭期因故無法到庭,為瞭解他造主張及確認卷內資料之正確性,爰申請交付該次錄音內容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18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黃珮禎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