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永霖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64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142、1637、203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永霖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民國105年7月14日105年度審訴字第164號第一審判決,於105年7月27日提起上訴(其向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提出刑事上訴狀,並於105年7月29日送達於原審法院),因上訴狀未附任何理由(刑事上訴狀上僅略載其「收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文,特具狀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5年9月6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10日送達於被告住所(被告已於105年8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即新竹市○區○○路○○○巷○號,由被告同居之父親 郭義雄 簽名後代為受領該裁定,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吳麗英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