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肇昕 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天佑 」記載,應更正為「 張天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梁玉芬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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