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三三號
上訴人甲○○原名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消費借貸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肆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