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五0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李英勇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