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
謝清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被告均應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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