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二四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郭士功
謝志明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吳燦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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