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2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温翎棋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1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共參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為滿足一己之私慾,竟於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大學校區間,任意為裸露生殖器供人觀覽之猥褻行為,足見其欠缺尊重他人之法治觀念,違反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更造成目擊者心理上不適之感受,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所犯數罪之行為態樣、動機、手段及侵害法益性質大致相同、時間亦相近,數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復就所犯各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1122號
被 告 甲○○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路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209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部分所涉公然猥褻行為,另為不起訴處分)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得進出之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嘉南藥理大學內如附表所示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經AC000-H112152、AC000-H112153、AC000-H112154(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發現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AC000-H112152、AC000-H112153、AC000-H112154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被告所為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吳 惠 娟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均未提告)
時間
地點
方式
1
AC000-H112152、
AC000-H112153
112年7月7日
22時30分許
宿舍(英傑三舍)外電梯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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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C000-H112152
112年7月9日
21時許
宿舍(英傑三舍)電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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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C000-H112154
112年7月7日21時許
懷舊餐廳靠近幼保大樓欄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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