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柯建名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建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建名前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6月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8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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