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1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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