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同前署98年1月19日刑保字第9800027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出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20,000元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乙○○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2669號案件執行時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保證金收據影本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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