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交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調偵字第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之酒精濃度、過失程度、所生之危害造成他人
死亡、犯後已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成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
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