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5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5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50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6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建新
           法 官林逸梅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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