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順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五萬三千五百十一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四百九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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