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又因妨害自由、傷害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95年2月23日入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4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6001485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4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88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