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12年6月及撤銷假釋執行殘刑2年1月13日,於民國85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4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60014462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4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87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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