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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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豪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並均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8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確定,然其既有附表所示各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刑。是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
4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有期徒刑1年1月)。從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4罪之總體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宜璋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8日│107年2月8日│106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1710、107年度偵│字第1710、107年度偵│毒偵字第239號│││字第3895號│字第389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741號│107年度簡字第2741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3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9日│107年11月19日│108年2月2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741號│107年度簡字第2741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331││││││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3日│108年1月3日│108年3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98號│第998號│第4748號││├──────────┴──────────┴──────────┤││編號1至3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847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2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1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254號││││├────┼──────────┼──────────┼──────────┤││判決│108年8月6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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