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瑞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瑞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35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7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070號109年度簡字第1513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5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070號109年度簡字第151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2日109年6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938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62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9日108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6號臺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3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989號109年度簡字第2136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6日109年7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989號109年度簡字第213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4日109年9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93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7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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