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15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黃興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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