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海清 、 劉森明 、丙○○、乙○○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