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先後於民國83年2月14日、94年12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 許光揚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萬元、201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惟許光揚對聲請人分別積欠1,682,776元、919,578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等,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馬公 簡易庭法官陳介安┌──────────────────────────────────────────────────────┐│附表:97年度拍字第12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馬公市○○○段││94-1│建│││295.49│6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埕東段│文昌街50之3│埕東段94-1地號│6層鋼筋混凝土│四層:154.12│陽台四層:│全部││││705建號│號││造│共計:154.12│15.66│││└──┴────┴──────┴───────┴───────┴───────────┴─────┴───┴────────┘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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