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2號上訴人丁○○
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乙○○、戊○○、甲○○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42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2,614元(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狀,已變更原審主張之給付之訴,而改為確認之訴,惟訴訟標的計算方式相同:原伙房屋部分,並無稅單,依上訴人本件上訴狀記載價值為178,581元,丙○○與乙○○之權利範圍係2分之1,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被上訴人戊○○、乙○○3人部分,總計請求確認權利範圍10分之3,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3,574元,元以下4捨5入。又新建房屋部分,依上訴人自承之特定具體稅單號碼:00000000000,亦即一審卷第42頁之稅單,其現值為248,800元,故不應依上訴人所提之一般、概括之苗栗縣房屋標準單價表核定其價額,上訴人請求確認丁○○、戊○○、甲○○、丙○○各5分之1,請求確認丙○○之部分,則為原審所無,見原審卷第157頁,故總計請求確認「所有權」5分之4,從而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99,040元。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2,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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