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非現耕繼承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承租人 徐丁旺 之全部繼承人繼承耕地租賃權之承租利益為何。
二、苗栗市○○段1066、1072地號、為公段643、64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