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乙○○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係因租賃權涉訟,且未定存續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應以二期租金總額為準,查本件不動產二期之租金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540元【計算式:年租金3,7702=7,5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