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3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738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0號
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林宜鈴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家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單一窗口繳費,或至郵局購買匯票,抬頭註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使用隨文檢送之多元化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聲明人甲○○、乙○○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為子女之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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