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55號原告 宸睿 創意設計企業社即 羅素渝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6,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