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178號上訴人 黃歆晏 被上訴人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