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72號原告 鄭大賢 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 律師
鄭仲昕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禾勤會計師事務所柯昆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萬5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571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俞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