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金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15號原告 張羽妡
張姵萱 共同 李秉謙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被告 張文通 法定代理人 張德宏 當事人間給付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辯稱本案尚有其他繼承人20幾名,已提起訴訟等語,嗣經調取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0號卷宗查明,確有 張哲宗 等人對被告張文通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訴訟(針對同一會份:會份名 永隆 24),據上,本案即有再予調查必要,爰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