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8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告 羅毅珉 即 蔡昀穎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179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