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65號上訴人 林天得 上列當事人與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股東請求為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權利,涉及股東權的行使,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雖具有身分權的性質,惟現代公司型態,公司之股東所特別在意而關注者,多屬公司股息或紅利的分派,此所以一般認為股東權雖具有身分權性質,然仍歸屬財產權之範疇。又本件訴訟標的並無市場價額,其利益難以衡量,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核定其價額,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