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保險上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0號上訴人 林辰四 訴訟代理人 林靖湄 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柯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九十九年度保險上字第四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該案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和解終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張國華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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