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99號原告 簡雪妃
劉公明 郭淑蘭 黃紫沛 劉新曦 鄒霞萍 翁淑貞 蔡婉純 張鴻榮 潘蕙玲 賴習 方淑芬 陳筠棋 傅珮玲 蔡承劭 徐鳳華 廖素足 許惠琪 陳怡光 謝穎如 蔡欣玲 李國賢 陳小美 陳欣君 宋瑞祥 周冠廷 陳嘉曄 王孝勤 吳致瑋 黃映雪 湯翼嘉 劉謙 康鈴艷 盧春寶 陳藝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曾怡菁 律師
陳瑞祥 律師被告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林曼麗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 律師
陳俊文 律師
參加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張文香
參加人雷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辛得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說明就原告請求金額是否爭執。
三、原告及參加人應說明原始設計中橫送傳送軸與定位板之間隙為多少公分。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