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7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張峰偉
魯美菲 洪明斌 被告 董進瑩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