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 李司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大海 、 林清吉 、 林清龍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屏東縣○○鎮○○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被告林大海、林清吉、林清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