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李後政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陸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圓肆佰捌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應徵費用銀圓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賴惠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