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三號
聲請人即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其為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無法如期完成清算手續,前曾二十次聲請展延清算期間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惟因該公司所屬農地尚未處理完畢,為便於繼續清理賸餘財產,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六個月結算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二年度司字第九號及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九五號卷查對無誤,經核本件聲請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前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九五號裁定准予展期結算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故本件應准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續予展期六月結算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