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乙○○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黃 卻間因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餘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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