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一、二、三樓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T40~F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訴訟費用│伍仟陸佰伍拾捌元││├────────┼────────────┼─────────────┤│第一審郵資費用│壹佰零貳元││├────────┼────────────┴─────────────┤│共計│伍仟柒佰陸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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