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司調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丁坤元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坤元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
,嗣聲請人查得相對人丁坤元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3日將
系爭不動產設定新臺幣70萬元之抵押權予相對人 魏連進 ,惟
系爭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已有多年,依一般社會交易常情,自
抵押權設定至今,抵押權應已清償或減少,故聲請相對人魏
連進就相對人丁坤元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於96年5月23日設定
新臺幣7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為調解云云。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形成訴訟暨
確認訴訟之性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確認、形成之法律關係。故本件調解之
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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