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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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60號原告乙○○被告甲○○
LA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後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真正住所。
二、對被告聲請國外公示送達。
三、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