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腦主機壹台、合作金庫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壹本及提款卡壹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貳本、匯款張戶資料及帳冊陸本、匯款單拾捌張、GINO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及GPLUS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等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第一條之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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