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022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參,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被害人並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所為等情,本院審以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前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進發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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