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劉煌基法官孫萍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