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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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雅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204號;109年度執字第8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雅慧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雅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陳雅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陳雅慧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準此,依據聲請意旨所指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施用毒品犯罪類型本質屬自戕、成癮之特質)、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000元折算壹日│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11.13│108.08.30│108.06.07│├──────┼─────────┼─────────┼─────────┤│偵查案號│宜蘭地檢108毒偵│桃園地檢108毒偵│桃園地檢108毒偵│││149│5141│4142│├───┬──┼─────────┼─────────┼─────────┤│最後事│法院│宜蘭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8原簡31│109桃原簡32│109審原簡21││││││││├──┼─────────┼─────────┼─────────┤││判決│108.07.31│109.03.03│109.04.17│││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8.09.09│109.04.07│109.05.19│││確定││││││日期││││├───┴──┼─────────┼─────────┼─────────┤│宣告易科罰金│是│是│是││標準與否││││├──────┼─────────┼─────────┼─────────┤│備註│桃園地檢109執助│桃園地檢109執6806│桃園地檢109執8705│││116(已執畢)││││├─────────┴─────────┼─────────┤││經本院以109聲1820裁定定應執行刑為6月││││(宣告易科罰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