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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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宏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3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壹貳捌伍公克、零點零玖 陸伍 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宏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2月3日確定,109年12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285公克、0.0965公克,詳107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卷第51頁,107年度安保字第1383號扣押物品清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12月3日確定,109年12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憑。而該案扣押之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285公克、0.0965公克),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考(見107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卷第52頁),是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個,參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可認上開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當已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華鵲云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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