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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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4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許凱琳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109年度執字第1742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許凱琳(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7日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執字第17423號執行傳票,就聲請人受拘役45日之刑罰,如准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尚有爭執,爰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執行檢察官僅傳喚聲請人遵期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接受執行,對於本件聲請人所受之刑罰得否易科罰金尚無任何裁示,有本院110年1月4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考,並經本院調取109年度執字第17423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檢察官尚無任何執行指揮之事項,聲請人僅空泛指稱對上開執行案件提出異議,然未具體指明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在其所受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613號判決判處拘役45日部分,所為之刑罰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之處。又有關宣告有期徒刑、拘役應否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之換刑處分,為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得自由裁量之事項,亦非本院得以裁量之事項,倘檢察官已就得否為前揭換刑處分之情形妥為考量並加以說明者,尚難遽認其裁量權之行使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83號裁定意旨參照),遑論本件執行案件檢察官尚無為執行之指揮,而無聲明異議之標的,本院自無從認定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不當之情形。
四、綜上,聲請人並未指明執行檢察官有何指揮執行且所為之執行有何不當,其所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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