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四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參佰貳拾萬零陸仟伍佰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肆萬捌仟零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五日提起上訴時,雖曾委任 陳建佑 律師,惟上訴人另於同年三月十四日具狀陳報解除委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翁芳靜~B3法官黃永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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