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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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99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鄭羽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子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2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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