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857號
原 告 大晟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
被 告 林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155元(即請求
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480,600元《該現值本院依職權向地方稅
務局函調》,併計聲明第二項前段另請求被告給付之15,555元(
參事實及理由第二、三頁之金額),合計共496,155元,至聲明
第二項另請求被告自民國108年6月22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
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7,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